我國于2012年初實施了《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意在通過財政資金的政策引導功能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近日,民盟江蘇省連云港市委開展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情況的調研,中小企業普遍反映這項政策的實施初衷很好,但期待中央乃至地方能制定更加貼近中小企業的實際需求的執行細則。
一是對中小企業的優惠政策執行不透明
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各級預算單位在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時,要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但通過公開渠道了解,許多地方的政府采購年度總結中只反映全年采購規模,涉及的只是節約了多少財政資金,未明確公布統計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的具體數字,這一面向中小企業的優惠政策執行不透明,讓想參與政府采購的中小企業望而卻步。
建議各級財政特別是政府采購部門,要分季度或年度,將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數據明確列示,在門戶網站上為中小企業如何參與政府采購提供便利的指導,吸引中小企業用足、用好政策發展壯大。
二是對中小企業的優惠政策執行不到位
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活動。”但翻閱“政府采購項目公開招標公告”發現,絕大部分的招標要求“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或“不接受聯合體投標”。這種形式上合規的招標公告其實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借助聯合招標形式參與政府采購的通道,讓想參與政府采購的中小企業被拒之門外。
建議政府采購部門要加大招標公告審查,嚴格控制“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或“不接受聯合體投標”式的招標公告數量。對無特殊需要的采購事項,不得拒絕中小企業與大中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
三是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優惠政策執行不力
目前許多地方由財政部門牽頭,制定了《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融資試點辦法》。這些政策是想利用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提供一條通道,然而實際執行不力。
在各級財政部門相關政策的要求下,中小企業獲得了銀行的優惠政策,但銀行并未積極執行。這是由于政府采購信用融資、貸款存在“短、頻、快、少”的特點,而銀行內部審批流程固定,銀行的收益因為優惠政策而減少,所以從盈利性角度出發,銀行更加偏重于保障重點優質的貸款大客戶,必然導致對中小企業貸款“擠出效應”。
建議央行應指導銀行開發更人性化的產品,對中小企業貸款進行單獨考核,如對銀行開展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信用融資額度實行差別準備金率;各地方財政部門與銀行協商,給予一定的財政貼息,以真正調動銀行支持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融資的積極性。
來源:人民政協報